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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台國(四)字第0950039877D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台研字第0960013140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台研字第0970009723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台研字第0970253430C號令修正


一、依據: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及建議事項辦理。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
四、辦理單位:
(一)本部各單位依下列權責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1.中部辦公室: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2.國教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專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依第十點規定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五、辦理方式:
(一)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辦理,以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二)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推動組織及依下列規定執行:
1.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辦理相關業務。
2.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1)應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研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申辦文件、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2)前小目規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
(1)應成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
(2)前小目規定之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為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3)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
(四)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
(3)採教學觀察實施者,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員召集,針對教師觀察進行之程序等實施細節進行研討。
(五)自願參與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須配合學校推動進程接受自我評鑑(自評)及校內評鑑(他評)。
(六)相關配合事項: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評鑑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經認定為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5.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肯定及回饋: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2)對於受評教師之整體性成長需求,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
6.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申請。
(二)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宜,專款專用。
(三)教學輔導教師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節課、跨校輔導得減二節課,最多以減授原授課時數四節課為限;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鐘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四)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以業務費(包括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料收集費、膳食費、交通費或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之住宿費)、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等為限;續辦學校得購置攝錄影、資料儲存媒體等相關設備。
(五)本要點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對直轄市政府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額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得全額補助。
(六)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後,分別報請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並應研擬縣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複審。
(三)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及相關資料,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請本部主管單位備查。
九、成效考核:
(一)為檢核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本部辦理方案評鑑,其評鑑報告作為評估全面辦理教師專業評鑑之參考依據。
(二)為檢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實施成效,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後設評鑑或由本部辦理專案訪視,其結果作為下年度補助額度及要點推動之參考依據。
(三)本要點補助之機關學校,未依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或成效不彰者,得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及教師等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敘獎,或頒予獎狀、獎品。
十、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申辦作業:
(一)為鼓勵教師發展專業知能,有助於提昇教師專業形象之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得檢具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有關之實施計畫,報請本部申請經費補助;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實施目的、實施時程、實施內容及規準、實施方式、實施對象及參與人員、結果之應用及經費需求等,並得參酌本要點之辦理方式等相關規定研擬之。
(二)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依計畫整體配合性、計畫內容適切性與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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