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9.30經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第二條 本會以暢通學生家長與學校聯繫管道,提供社會資源及校務興革建議,共謀學校之 充分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現址(高雄市小港區學府路117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家長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四、配合協辦親職教育,促進家庭教育之和諧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五、選派家長會代表參與法定之校務相關會議及執行家長會之權責。 六、其他有關本會發展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子弟具有本校在學學籍之家長或監護人,均為本會會員。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參與及策劃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有發言及表決權。 四、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服務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選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家長會會費以利運作。 四、贊助與推動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 本會組織架構係依『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辦理。 第九條 本校各班級應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十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除召集人為當然 代表外,每班應選1人至5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 第十一條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7人至41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 連選得連任。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應至少1人為委員。 第十二條 委員會下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12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會長1人、副會長1至5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連選得連任。 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1人代理之;會長未能指定代理人時, 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辦理日常業務,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總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唯學生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廣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六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及聽取決算報告。 四、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家長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家長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劃、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罷免常務委員。 九、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會員代表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及顧問,經由委員會決議後增聘之。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條 本校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各班導師協助家長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 前項班級學生家長會置會長、副會長及班級代表若干人。 班級學生家長會未置會長前,由導師代為召集。 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連選得連任之。 每一學期首次召開之班級學生家長會,導師應列席。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四週內召集,會長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 之。前項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一學期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前任會長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校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校務推動及發展相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議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 主席,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需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 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1人之委託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本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包括會長、 副會長、常務會員、委員,及幹事名冊,送由學校報請市府教育局核備。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所訂定為標準,學生家境清寒者免。 二、委員贊助款:由本會熱心委員自由捐助。 三、上項款項之利息收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