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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專區 / 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本頁為本校資通安全的各項管理規定。計畫本文與法令請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每年應完成的訓練時數請見資安教育訓練

一、個人資料保護

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1 月 7 日臺教資通字第 1130105433 號函辦理。

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如 YouTube 等)請學生上傳作業時,可能因權限管理不當導致學生權利受到侵害,應做好帳號及權限之管理,降低風險。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活動時,若課程所蒐集之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或隱私資訊(如學生影音資料),應妥為保管並注意使用權限,於課程結束後作適當處置。

教育部指引九項要點

  1. 資料蒐集最小化: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
  2. 資料處理及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 存取控制:採最小權限原則,僅允許使用者依目的、指派任務所需之最小授權存取。
  4. 雲端服務設定:使用 Google 表單、Microsoft Forms 等服務應詳閱設定內容,不宜由使用者共同編輯個人資料檔案清冊,並避免勾選「顯示摘要圖表和其他作答內容」;公布前應實際操作測試,確認無誤後再行發布。
  5. 傳輸之機密性:網路傳輸應採網站安全傳輸通訊協定(HTTPS)加密,並使用 TLS 1.2 以上版本。
  6. 資料儲存安全:涉及個資法第六條之特種個資或其他敏感個資,應以加密方式儲存。
  7. 保存期限:應訂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於期限屆至或業務終止後刪除或銷毀。
  8. 申訴窗口: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申訴或諮詢窗口,並使該管道明確、便利當事人使用。
  9. 告知義務:蒐集前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及適當之申訴管道。

相關法規提醒

  • 個資法第 11 條第 3 項: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學生影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離線備份一併刪除。
  • 個資法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 個資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帳號與密碼安全

依本校《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玖、二「存取控制與加密機制管理」及資通安全政策辦理。

通行碼(密碼)規定

  • 長度 8 碼以上
  • 複雜度應包含英文大寫、小寫、特殊符號或數字三種以上
  • 由系統或承辦人員預設之通行碼,應於首次使用時變更,或由系統強制執行。
  • 使用者每 90 天應更換一次通行碼。
  • 特定系統因功能限制無法完全符合前述要求者,得經核准後調整該系統之通行碼設定要求或變更頻率。

帳號使用

  • 使用資通系統前應經授權,並使用唯一之使用者 ID。禁止多人共用單一系統帳號(資通安全政策第 6 點)。
  • 人員無繼續使用需求時,應立即停用或移除其使用者 ID;系統管理者應定期清查使用者權限。

使用者責任

  • 通行碼應妥善保管,避免他人知悉。
  • 應取消資通系統、瀏覽器等的密碼自動記憶功能,避免密碼遭截取或竊用。

特權帳號之存取管理

  • 應經正式申請授權方能使用,授權前應審查其必要性,授權及審查記錄應留存。
  • 不得共用,並宜與該使用者日常公務使用之帳號分開。
  • 應留存使用軌跡;系統管理者每季應清查特權帳號,並劃定逾期之處理方式。

校務行政系統另有其密碼規則(含帳戶鎖定與弱密碼檢查),請見常用系統與連結 › 高雄市高中校務行政系統

三、公務電腦安全設定

依本校《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玖、二、(一) 規定,本校內部電腦之 DNS 查詢應指向校內 Cache DNS 或資訊教育中心使用者端專用 DNS;教育部亦要求各校教學及行政電腦所使用之 DNS 一律指向市網 DNS 主機。

實際設定方式:於「網路和網際網路 › 乙太網路 › DNS 伺服器指派」中改為「手動」,並填入下列市網 DNS:

項目設定值
IPv4 慣用 DNS163.28.136.23
IPv4 其他 DNS163.28.136.24
IPv6 慣用 DNS2001:288:8201:1::23
IPv6 其他 DNS2001:288:8201:1::24
HTTPS 上的 DNS一律關閉(即關閉 DoH)

瀏覽器若啟用加密 DNS 查詢(DNS over HTTPS,DoH)且使用非 TANet 之 DNS 伺服器,防範不當資訊機制將失效,因此 Chrome 的「使用安全 DNS」請選擇「OS 預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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