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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畢業條件

畢業條件(依據「小港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1080620」第27條規定)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三、普通科學生(依據教育部所定99課綱修業規定,適用於109學年度(含)畢業的學生)

(一)必修學分:必修科目均需修習,並至少需120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二)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需修習8學分成績及格。

四、普通科學生(依據教育部所定108課綱修業規定,適用於110學年度(含)畢業的學生)

(一)必修學分:必修科目均需修習,並至少需102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

(二)選修學分:至考需修習40學分成績及格。

(三)畢業學分:至少需150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

五、體育班學生(依據教育部所定99課綱修業規定,適用於109學年度(含)畢業的學生)

(一)必修一般科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一般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80%及格。

(二)必修專業科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體育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85%及格。

(三)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修得四十學分,其中「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

     「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等六類合計至

      少須修習八學分及格。

六、體育班學生(依據教育部所定108課綱修業規定,適用於110學年度(含)畢業的學生)

(一)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二)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 80%及格。

(三)部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須 85%及格。

(四)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需修習 70%及格,始得畢業。

學生在校修業3年,不符合畢業規定者,可於第4年或第5年回校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不及格科目經鑑定考試及格,授予學分;合於畢業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
 

***必修課程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

領域名稱

科  目

需通過學分數

開課總學分數

語文領域

國文

     8

24(6學期)

英文

     8

24(6學期)

數學領域

數學

6-8

16(4學期)

社會領域

歷史

6-10

24(4學期)

地理

公民與社會

自然領域

物理

4-6

社會組6~10(4學期)

自然組18(4學期)

化學

生物

藝術領域

音樂

    4

12(6學期)

任選兩科目共4學分

美術

藝術生活

生活領域

生活科技

    4

8(6學期)

任選兩科目共4學分

家政

相關科目

體育領域

體育

    4

12(6學期)

必修學分數總計

48

12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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