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三、普通科學生(依據教育部所定99課綱修業規定,適用於109學年度(含)畢業的學生)
(一)必修學分:必修科目均需修習,並至少需120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二)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其他」等八類合計至少需修習8學分成績及格。
四、普通科學生(依據教育部所定108課綱修業規定,適用於110學年度(含)畢業的學生)
(一)必修學分:必修科目均需修習,並至少需102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
(二)選修學分:至考需修習40學分成績及格。
(三)畢業學分:至少需150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
五、體育班學生(依據教育部所定99課綱修業規定,適用於109學年度(含)畢業的學生)
(一)必修一般科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一般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80%及格。
(二)必修專業科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體育科目均須修習,並至少須85%及格。
(三)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須修得四十學分,其中「藝術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
「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育」、「生涯規劃」等六類合計至
少須修習八學分及格。
六、體育班學生(依據教育部所定108課綱修業規定,適用於110學年度(含)畢業的學生)
(一)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二)部定必修一般科目至少須 80%及格。
(三)部定必修體育專業科目至少須 85%及格。
(四)選修科目學分至少需修習 70%及格,始得畢業。
領域名稱 | 科 目 | 需通過學分數 | 開課總學分數 |
語文領域 | 國文 | 8 | 24(6學期) |
英文 | 8 | 24(6學期) | |
數學領域 | 數學 | 6-8 | 16(4學期) |
社會領域 | 歷史 | 6-10 | 24(4學期) |
地理 | |||
公民與社會 | |||
自然領域 | 物理 | 4-6 | 社會組6~10(4學期) 自然組18(4學期) |
化學 | |||
生物 | |||
藝術領域 | 音樂 | 4 | 12(6學期) 任選兩科目共4學分 |
美術 | |||
藝術生活 | |||
生活領域 | 生活科技 | 4 | 8(6學期) 任選兩科目共4學分 |
家政 | |||
相關科目 | |||
體育領域 | 體育 | 4 | 12(6學期) |
必修學分數總計 | 48 | 128~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