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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括不同學校間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1.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
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2.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
員。
3. 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
或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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