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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聯會

  高雄市立小港高中學生班級聯合會章程
 
920424、960829、1010829 修正
103 年6 月9 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105 年 8 月 30 日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07 年 6 月 29 日 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09 年 8 月 31日 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09 年 12 月 8 日 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班代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學生班級聯合會,簡稱「班聯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素養,促進校方與同學間之溝通功能,謀求同學之褔利為宗旨。
第 三 條 凡本校學生皆為班聯會之會員,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本會規章之義務, 且享有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 四 條 本會為全體同學舉辦一切合法活動,爭取合理之權益,並受學務處指導。
第 五 條 本會為代表學生之最高權力機構,校方對於經代表大會所通過之事項應尊重施行,如有窒礙難行處應向全校同學詳述理由」。
 
 
第二章 代表大會
第 一 條 代表大會之代表暨出席人員為班聯會主席、副主席、各組組長、各班級代表。
第 二 條 班級代表由各班自行遴選一人擔任,代表各班學生出席代表大會。各班代表應於開學後壹週內選出,其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若任期中因故遺缺,由該班再行遴選一人繼任完成該任期。
第 三 條 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議決有關學生權益之重大事項。
2.班聯會主席、副主席罷免。
3.向校方轉達班聯會決議之事項。
4.查詢行政部門及校方政策。
5.本章程之修訂與解釋。
6.審核班聯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7.審查班聯會會費、社團活動費等學生費之徵收及使用。
第 四 條 每月至少應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如遇需要,經主席或代表之成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 五 條 代表大會所議決之事項,議案必須送往學務處備查。
第 六 條 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超過半數之同意實行之。但章程之增訂與修正,則應有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七 條 所有代表大會之人員其地位與一般學生相等,不享有任何特權。
第 八 條 班級代表之義務:
1.出席每一次會議,若不克出席需事先向會議主席請假,並委託該班其他同學代表出席。如班級未有任一代表出席視同放棄權益。
2.召開大會時,若班代因故缺席,並事先向會議主席請假,則該班視為放棄本次會議之表決權。若無故缺席次數達兩次以上,則副主席通知該班另選班代遞補之。
3.轉達開會每一項決議事項。
4.統整班上意見,提至班代會議進行討論。
 
 
第三章  正副主席之選舉罷免
第一節
第 一 條 凡高一之學生,具服務熱忱及領導能力與良善的溝通能力,均具參加競選之資格。
第 二 條 欲參加競選者,於規定期限內至班聯會秘書處領表登記。
第 三 條 全校高二及高一學生皆有選舉權,投票採無記名方式選舉之。第 四 條 得票數最多之候選人為主席、副主席,其任期為一學年。若僅一組參選,則同意票需大於不同意票。
第 五 條 選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期中考後辦理,期間不得有賄選、恐嚇、漫罵及人身攻擊等行為。
第 六 條 選舉日程:(可依當學期行事曆調整)
1.每學年第二學期第十四週:候選人領表登記。
2.每學年第二學期第十五週:候選人利用課餘時間至各班發表政見。
3.每學年第二學期第十六週(星期四):升旗時,政見發表及分發選票。
4.每學年第二學期第十六週(星期四):上午 07:30~12:10 舉行全校性投票(投票箱設於合作社,投票時間於 12:10 截止後,將票箱封存於學務處,若遇期考或特殊狀況則順延一天)。中午 12:20 召開代表大會公開開票並公佈開票結果。
結果揭曉後,新當選之主席、副主席及幹部應即開始列席代表大會觀摩,並於下學年第一次代表大會中正式辦理交接。
第 二 節 罷 免
第 一 條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案由下列各項擇一行之,再提出於代表大會:
1.全校學生總額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2.班級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 二 條 罷免案之連署應於五日內完成。
第 三 條 連署完成後,提案人應於五日內將罷免原因事由,連同提案人姓名、連署人名冊,親自送交班聯會風紀組,並由風紀組於三日內公佈。
第 四 條 風紀組組長應於收受罷免案後七日內召開臨時代表大會,並邀請提案人至會中說明理由,經四分之三代表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決議,得予以罷免之。
第 五 條 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至主席任期屆滿為止。
         副主席缺位時,主席應提名候選人,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主席及副主席均缺位時,由秘書長暫行代理主席,如距原任主席任期屆滿之日四個月以上,應舉辦主席之補選。
 
 
第四章  組織及行事
第 一 條 班聯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綜理班聯會事務。
第 二 條 班聯會設置下列各組:
1.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負責對班聯會選舉、並擔任會議之紀錄與人事之公假事宜。
2.總務組:設組長一人,負責經費及財物之管理,本會所有收入與支出,須編列帳冊並按時對外公布。
3.活動組:設組長一人,負責、動態、表演等活動之策劃與推行,其主要工作為晚會活動、歌唱比賽、正副主席選舉、班際籃排球賽等。
4.文書組:設組長一人,負責各項文書收發編排及文宣之書面文字與上傳會議記錄建檔。
5.風紀兼資訊組:設組長一人,負責控管活動、會議上的秩序,剪輯影片、音檔,以及活動的攝影與正副主席罷免事務處理。
6.美宣組:設組長一人,負責海報製作、藝文活動、活動看板製作
7.公關組:設組長一人,負責校內活動所需聯絡人聯絡與外校事務之聯絡。
8.器務組:設組長一人,負責所有活動器材之借用及保管。
9.學權組:設組長一人及副組長一人,負責各項學生權利之爭取、各項學生意見之反應及追蹤、不定期針對校園學生權益受損進行調查與追蹤、推動學生權益之發展。
第 三 條 卸任主席及副主席即為班聯會常任顧問。
第 四 條 秘書及各組之組長均由主席於全校高二學生中遴選之,所選出之幹部應即參加班聯會會議為出席人員。
第 五 條 各組之組長必須定期向主席及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內容。
第 六 條 主席因故不能行事或無法出席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主席及副主席因故不能行事或無法出席時,由各組之組長選舉一人暫代其職務。
第 七 條 各組之組長因故不能執事或無法繼續擔任時,主席應立即遴選適當人選代理其職務。
第 八 條 主席應定期向各級組之組長及班級代表查詢工作概況。
第 九 條 班聯會若遇有重大事務時,得緊急召開幹部會議或代表大會。
第 十 條 班聯會各組之組長、班級代表及所有幹部均為義務職,學校得視其工作情形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班聯會之所有幹部應於任期屆滿後,應向下屆當選之班聯會幹部說明其一切事務,使班聯會得以正常運作。
第十二條 班聯會核心幹部與各年級班代表列席校務會議,主席副主席理應出席以謀全校學生之利益。
第十三條 升上高三之主席、副主席與核心幹部應主動辭去其職務。
 
 
第五章
第 一 條 來源:每學年初之會員費(高一至高三會員繳交壹佰伍拾元)、利息或其他捐款。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就讀本校者,免收班聯會會費。
第 二 條 班聯會之經費非經主席及總務組長同意,並於代表大會決議後,不得私自動用。
第 三 條 總務組長需將班聯會之帳目,經費收支製成報表貼於公佈欄公佈由學生周知。
第 四 條 總務組長於任期屆滿後,應將財物、帳目一併移交給下屆。
第 五 條 班聯會於會費收繳完成時,經代表大會同意後,提撥新台幣陸萬整(應視班聯會每學年繳收會費而定,約占其之 1/4~1/3)予社聯會為該會之經費,以支應所有社團辦理或參加各項活動之經費補助,並於學年最後一次代表大會後審核該會提出之經費使用報告書。
第 六 條 除本會承辦之活動經費外,代表本校參加校外非社團性活動或競賽之普通班或個人(不含各社團及體育班),得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經費補助。代表大會核定各項申請經費補助案時,應公平、公正、公開,並實際查核以達收支平衡。
 
 
第六章
第 一 條 本章程為班聯會最高法則,任何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 二 條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送學務處備查後得以實施。
第 三 條 學生對本會若有任何建議或意見,皆可向班級代表或各組之組長、主席與副主席提出,轉告學務處訓育組處理。
第 四 條 班級代表亦為班聯會幹部之一,應將每次開會之結果,公佈於該班。
第 五 條 所有班聯會之幹部,除有特殊情況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班聯會。第 六 條 所有班聯會之幹部皆不得假藉任何理由推諉塞責或不出席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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