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電子郵件管理辦法
110.10.25 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高雄市立小港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電子郵件服務使
用安全,減少不當使用及降低資通安全威脅,特依據教育部 109 年 3 月 2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90008789 號函頒「教育體系電子郵件服務與安全
管理指引」訂定本辦法。
二、服務對象:
(一)教職員工及兼代課教師 (二)具學籍之在學學生
(三)延修校友 (四)行政單位 (五)退休人員
三、電子郵件帳號申請:
(一)教職員工個人公務帳號同一人員、單位限申請一組帳號。
(二)新生由教務處提供資料及名單交資訊執秘統一建置,不需另外申請。
(三)延修校友若有需要用到學校電郵,相關業務單位方能辦理相關業務時,得由相關業務單位提出申請名單,開設臨時帳號。
四、使用期限:
(一)離職教職員工之帳號自離職日起保留三個月後,依據提供名單註銷。請相關業務單位於人員異動三個月內提供名單。
(二)正式教職員工從本校退休離職者帳號,依本校相關業務需求,得繼續使用,不予註銷。
(三)畢業校友及延修校友帳號自畢業日起保留三個月後,依據提供名單註銷。請相關業務單位於學生畢業日後三個月內提供名單。
(四)放棄學籍學生帳號註銷。
(五)延修校友臨時帳號使用期限,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後,自動註銷。
五、帳號、密碼及資料管理:
(一)本帳號同時附加之服務如雲端硬碟空間等,得視實際情況加以變更或調整。
(二)使用者應妥為保護帳號及密碼,密碼應定期更換。
(三)重要資料請依個別需求自行備份,本校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
六、使用安全規範:
(一)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不得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導致他人權益受損。
(二)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智慧財産權,不得有違法傳送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之行為。
(三)本電子郵件服務係供學術研究及公務使用,禁止作為商業性之用途。
(四)使用者使用電子郵件服務時,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不得盜用他人或系統資源,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統正常運作。
(五)使用者辦理公務、及重要(或敏感)專案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不得轉至外部私人信箱收發公務資訊。
(六)教職員工如轉任或借調至公務機關服務者,不得使用學校電子郵件信箱收發公務機關相關電子郵件。
(七)使用者如因故無法使用公務信箱讀取訊息,以致影響公務執行,得由直屬單位主管指定代理人提出申請,並經郵件維護負責單位審核必要性後,授權代理人讀取公務信箱相關內容。
(八)使用者傳送敏感性資料時,必須將資料壓縮加密,密碼必須與經加密或壓縮後之電子檔案分開傳送。
(九)使用者不得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盜用他人之帳號。
(十)使用者需參加本校配合教育部防範惡意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辦理之教育訓練。
(十一)使用者如違反本辦法,本校得停止該使用者之使用權,停權期間之一切損失或紛爭,由其自行負責,並依情節輕重,移請本校相關單位或檢警機構處理。
七、本校電郵使用 Gmail 教育體系免費版本,需遵守其相關規定,當 Gmail 教育體系免費版本有修改或停用之狀況,本校需同步因應修改。
八、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上級機關、台灣學術網路及本校資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