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巿立小港高中學生機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車輛放申請暨管理辦法
一、目的:
基於學生騎機車(電動車)之情形日益普遍,為防範青少年學生騎機車肇事
,學生通學應以大眾交通工具為主;為顧及居家偏遠,放學後課業輔導,通
學交通不便學生之需要,訂定本管理辦法,防治學生交通事故發生。
二、實施對象及申請方式:
(一)本校年滿18歲有機車駕照或騎乘電動車之同學。
(二)每學期開學後即開放學生申請停放,申請期限以二週為原則逾時則停止辦
理 。
(三)上述申請期間如申請停放輛數超過停車格數,則由學務主任召集相關處室
主管、生輔組長及承辦人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原則以搭轉乘大眾運輸工具
需一小時以上或通學距離較遠。
三、機車、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車輛停放應具備之資格
如下:
(一) 排氣量 150cc (含)以下 機車、電動機車:
1.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實施對象之學生。
2. 持有機車個人之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3. 有效期間三十日以上之強制保險證。
4. 車輛不得改裝。
5. 備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乘坐機車用安全帽。
6. 附件一申請表(家長須親筆簽名)。
(二) 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1.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實施對象之學生。
2. 個人持有檢驗合格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須於車身明顯
處張貼交通部審驗合格標籤)。
3. 車輛不得改裝。
4. 備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乘坐機車用安全帽。
5. 附件二申請表(家長須親筆簽名)。
四、實施辦法:
騎機車通學之同學上(放)學由本校南側門進入,進入校區後限速20公里行
至學生機車停車(棚)區擺置整齊,未依規定進出校門則取消機車通學資格。
(二)為維護核准停放學生之權益,本校管理權責單位定時或不定時前往停車棚
巡查管理。違規者,初次予以張貼警告標示;再犯者予以校規處分並取銷
入校停放資格。
(三)學生騎乘本辦法內車輛一律戴安全帽(未帶安全帽記小過乙次),隨身攜帶
駕照行照,機車校內不得外借及附載他人,如經查獲外借附載他人者(含被
載人員)第一次警告處份,再犯者小過乙次(如有特殊狀況個案申請)。
(四)騎乘機車不得參與飆車、蛇行等危險動作,並確實遵守交通全規則。
(五)機車行駛期間,不得拒絕師長要求停車檢查,嚴禁無照駕駛 (無照駕駛者記
大過乙次)。車輛應經常檢查,保持車況良好狀態。
(六)學生機車不得取下消音器(改裝排氣管需張貼環保局噪音合格貼紙)或裝設音
響,上放學行至學校週邊或校區內禁止鳴按喇叭。
(七)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及上述規定者,註銷同意其騎機車資格,經勸導未改善者
再行加重處份。
(八)學生違反本辦法,各級師長均可適時告誡,指正其缺失,要求改正,並依校
規處理。
(九)學生騎機車到校,機車應停放學校規定之位置並依規定擺放整齊,學校不負
機車保管之責,機車遺失或損壞自行負責;放學後亦禁止停放在球場、操場
週邊或場內,違反規定者,記警告乙次處份。
(十)經審查同意之同學,參加本校每學期舉辦之交通安全講習乙次,要求遵守交
通安全規則,未參加者消取資格。
(十一)未依規定申請騎乘機車者不得騎乘到校,初犯者口頭提醒,再犯者警告乙
次,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小過乙次。
(十二)申請機車位停放之同學,如果遲到請依規定下車登記,若違反者依校規處
份及取消騎機車通學資格。
(十三)違反規定遭取消騎機車通學資格者,若仍執意騎車入校者,經勸導後仍未
改善者小過次。
(十四)若在校內(外)因騎機車違反規定與人滋事或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其責任由
家長及學生自行負責處理。
(十五)本校因汽車停車空間不足,無法提供學生汽車入校停放,故不開放學生開
車進入校園。
五、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經導師會議暨校務會議確認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