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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教育 / 小港高中學生機車及電動機車管理辦法

高雄巿立小港高中學生機車、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車輛放申請暨管理辦法

一、目的:

  基於學生騎機車(電動車)之情形日益普遍,為防範青少年學生騎機車肇事

    ,學生通學應以大眾交通工具為主;為顧及居家偏放學後課業輔導,通

    學交通不便學生之需要,訂定本管理辦法,防治學生交通事故發生。

、實施對象及申請方式

)本校年滿18歲有機車駕照或騎乘電動車之同學。

)每學期開學後即開放學生申請停放,申請期限以二週為原則逾時則停止辦

      理 。

)上述申請期間如申請停放輛數超過停車格數,則由學務主任召集相關處室

      主管、生輔組長及承辦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原則以搭轉乘大眾運輸工具

      需一小時以上或通學距離較遠。

、機車、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車輛停放應具備之資格

    如下:

(一) 排氣量 150cc (含)以下 機車、電動機車:

1.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實施對象之學生。

2.   持有機車個人之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

3.   有效期間三十日以上之強制保險證。

4.   車輛不得改裝。

5.   備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乘坐機車用安全帽。

6.   附件一申請表(家長須親筆簽名)。

(二) 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1.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實施對象之學生。

2.   個人持有檢驗合格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須於車身明顯

     處張貼交通部審驗合格標籤)

3.   車輛不得改裝。

4.   備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乘坐機車用安全帽。

5.   附件二申請表(家長須親筆簽名)

、實施辦法:

    騎機車通學之同學由本校南側門進入,進入校區後限速20公里行

    至學生機車停車()擺置整齊,未依規定進出校門則取消機車通學資格。

)為維護核准停放學生之權益,本校管理權責單位定時或不定時前往停車棚

      巡查管理。違規者,初次予以張貼警告標示;再犯者予以校規處分並取銷

      入校停放資格。

)學生騎乘本辦法內一律戴安全帽(未帶安全帽記小過乙次),隨身攜帶

      駕照行照,機車校內不得外借及附載他人,如經查獲外借附載他人者(含被

      載人員)第一次警告處份,再犯者小過乙次(如有特殊狀況個案申請)

)騎乘機車不得參與飆車、蛇行等危險動作,並確實遵守交通全規則。

)機車行駛期間,不得拒絕師長要求停車檢查,嚴禁無照駕駛 (無照駕駛者記

      大過乙次)。車輛應經常檢查,保持車況良好狀態。

)學生機車不得取下消音器(改裝排氣管需張貼環保局噪音合格貼紙)或裝設音

      響,上放學行至學校週邊或校區內禁止鳴按喇叭。

)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及上述規定者,註銷同意其騎機車資格,經勸導未改善者

      再行加重處份。

)學生違反本辦法,各級師長均可適時告誡,指正其缺失,要求改正,並依校

      規處理。

)學生騎機車到校,機車應停放學校規定之位置並依規定擺放整齊,學校不負

      機車保管之責,機車遺失或損壞自行負責;放學後亦禁止停放在球場、操場

      週邊或場內,違反規定者,記警告乙次處份。

)經審查同意之同學,參加本校每學期舉辦之交通安全講習乙次,要求遵守交

      通安全規則,未參加者消取資格

十一)未依規定申請騎乘機車者不得騎乘到校,初犯者口頭提醒,再犯者警告乙

        次,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小過乙次。

十二)申請機車位停放之同學,如果遲到請依規定下車登記,若違反者依校規處

        份及取消騎機車通學資格。

十三)違反規定遭取消騎機車通學資格者,若仍執意騎車入校者,經勸導後仍未

        改善者小過次。

十四)若在校內()因騎機車違反規定與人滋事或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其責任由

        家長及學生自行負責處理。

十五本校因汽車停空間不足無法提供學生汽車入校停放故不開放學生開

        車進入校園

、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經導師會議暨校務會議確認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小港高中學生機車及電動車申請表

二、小港高中學生微型電動二輪車入校停放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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