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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專欄  

 新生入學提醒事項

學生出席考勤規定:

一、上課日缺曠一天以7節課計,第8節及寒、暑假學藝輔導課或訓練活動僅列紀錄,但不列入出席考勤計算。請假時則須含午休及第18節。

早自修規定:

一、每日上午七時五十分為早自修開始,風紀股長督導班級安靜自修,對不守秩序學生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登記。

二、衛生股長安排並督導同學整理教室內外及外掃區之環境整潔。

三、寒、暑假學藝輔導期間,早自修時間另行規定。

 

朝、週會規定:

一、朝會:

()每週四上午七時三十分舉行朝會,各班應於七時三十分前到達朝會位置整隊完畢。

()各班除留值日生二人或病假同學外,其餘人員一律參加朝會。

()七時三十分以後,遲到同學於門口登記後應即刻到指定位置參加朝會。

二、週會:

()依學務處訓育組安排之行事曆日期舉行。

()每逄週會之年級或班級應於指定時間,攜帶必需物品,迅速至指定位置就位完畢。

()舉行地點若於一樓玄關,各班應自行攜帶座椅;若於勤敏廳或階梯教室時,則不需攜帶座椅。

三、朝、週會期間,未經允許不淮攜帶任何書報、雜誌、飲料等,違反者依記警告壹次。

四、朝、週會期間應尊重講演者,不得任意講話及打瞌睡,應安靜聽講、坐(站)姿要端正。

五、凡無故不參加朝、週會或其他集會者(如畢業典禮、休業典禮、開學典禮、校慶及相關節慶或紀念活動、返校日……),依校規論處。

 

午休規定:

一、應使學生充分休息,飽足下午上課之精神為原則。

二、應盡量避免利用午休時間集合學生或宣布事情。

三、資源回收、社團活動、幹部集合、班級或學生會議等僅能於每星期二、四午休時間行之,而星期一、三、五午休時間則禁止任何之活動,請確實遵守與配合。

四、十二時二十分起為午休(睡)時間,副班長即行清查人數登記點名表(僅列紀錄,不列入出席考勤計算)並向導師回報,除緊急之特殊情事外,所有同學應趴在自己桌面午睡,副班長應依點名簿確實點名,並禁止同學藉故離開教室(如上洗手間、裝開水等)或在教室內閱讀書報、雜誌、聊天、飲食,或其他干擾午睡之情事,違反者依校規論處。

五、各班或各社團如需利用中午午休時間開會或從事其他活動,應於前一日(當日申請不准)向學務處訓育組申請核准後,始能辦理。

 

上下課時間規定:

一、  為維護教學環境的寧靜,不論集會場所或教室內外,於上、下課期間均應保持靜默,禁止大聲喧嘩、吵鬧等行為,違反者記警告乙次。

二、  上課鐘聲響時,應即刻進入教室安靜就位,不得在教室內走動。

三、  室外課任課老師應要求學生於上課鐘響時,在指定上課地點就位完畢,以避免學生干擾他班之上課或學校之安寧。

四、基於校園安全考量,放學後各班學生未經學校同意,一律不得逗留於教學區(

    教室內),違反者依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服儀規定:

一、百褶裙長短應適中,不得太短或過長; 制服及運動服長褲為深藍色直筒長褲,長度以能覆蓋鞋口且褲管寬度至少應大於鞋口為原則,不得過於鬆垮(如燈籠褲、垮褲等)、過窄(如AB褲等)、過短(如七分褲等)或過長。

二、皮帶為本校制式皮帶。

三、體育課應穿著規定之運動服,運動長褲管不可縫製拉鍊。

四、儀容應端莊,不得蓄鬍。指甲應修剪且不可塗、貼有色指甲油或假指甲,不准配戴耳環、鼻環等,但透明耳棒不在此限。

五、嚴禁冬季制服上衣下擺外露,打赤足、穿拖鞋、涼鞋。

、下雨天可穿涼鞋到校,但進入教室後應立即更換。

七、腳因故受傷除上藥無法穿著外(須至生輔組登記),必須穿皮鞋或球鞋,鞋內應穿著襪子。

八、在校應穿著本校制服、運動服或經本校核可之服裝(班服、社服)

九、學生服裝穿著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規定,社團課當日得穿著社服(樣式需經學校認可)

十、各班服裝力求整齊統一,每學期開學時,各班應自行協調每星期穿著制服、運動服或班服(樣式需經學校認可)之天數,惟制服應至少穿著壹天,並應將協調之詳細結果報陳生輔組備查。

十一、本校學生上學應攜帶本校制式書包或背包。

十二、本校學生服裝儀容應符合服儀檢查項目表之規範。

交通安全規定:

一、徒步

()上放學徒步者須遵照編排之路隊行進,並接受教官、師長或糾察(交通服務隊)之規勸或指揮。

()在路口或校門口穿越道路時,應行走有交通號誌指示之行人穿越道。

()集體上放學時,應依教官、師長或糾察(交通服務隊)之指示穿越道路。

()在道路上行走應靠右邊走,並隨時注意前後來車。

()違反前述規定者,記警告壹次處分。

二、騎腳踏車

()騎乘腳踏車不可雙載或兩車併行。

()應減速慢行,並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

()應在慢車道靠右行駛,不可逆向或行駛於快車道及人行穿越道。

()校園內應減速慢行,進出校門時應牽車步行,以維護安全。

()腳踏車應依規定停放在車棚之特定區域,並嚴禁停放在附近商家、鄰居門口或學校圍牆外;放學後亦禁止停放在球場、操場邊或場內。

()上放學時應依規定進入校門。

()違反前述規定者,記警告壹次處分。

三、騎乘機車

()無照駕駛者記大過壹次。

()有駕照且欲騎機車上學者,須至教官室辦理申請登記;未申請而擅自騎機車到校者,記警告壹次處分。

()騎乘機車必須佩帶安全帽,違反者記小過壹次處分。

()兄弟姐妹同時就讀本校,欲共乘機車上學者,除應至教官室辦理申請登記外,並應遵守前述之規定。

()應依規定將機車停放在車棚之特定區域,並嚴禁停放在附近商家、鄰居門口或學校圍牆外;放學後亦禁止停放在球場、操場邊或場內。違反此規定者,記警告壹次處分。

    ()騎機車通學之同學統一由本校南側門進入,進入校區後限速30公里行至

        機車停車棚擺置整齊。

    ()騎機車上學不得遲到超過 3次,違反者除依校規處份且取消騎機車通學

        資格。

四、通勤及搭乘學校交通車

()上下車應遵守排隊順序,並主動出示證件,切勿插隊、爭先恐後或喧囂吵雜。

()應主動理讓老弱婦孺,並端正言行,以維護校譽。

()在任何場所或車站均應接受當地教官、師長、司機、車長或糾察(服務隊)人員之指揮與糾正。

()嚴禁以任何物品或任何型式占用座位。

()違反前述規定者,記警告壹次處分。

 

學生請假規則:

一、  請假種類:

()學生臨時外出。

()學生請假不能到校。

()公假。

()特殊事故。

二、  學生臨時外出:

    ()上課期間(含寒暑假學藝輔導課或訓練活動),因個人需要須臨時請假外

        出者,程序如後:填妥臨時外出單經導師同意並連絡家長確認經教官

        室核可後,始能離校或通知家人來接。外出時,應持臨時外出單第二聯經

        門口警衛驗明後始能出校門,返校後繳回銷假。但每一張外出單限填寫一

        位申請人,人數超過視同無效。

()若請病假外出者,除()之手續應辦理外,必要時得加蓋護理師之檢查戳章。若因病未能返校而直接返家者,另需家長同意。

()因公外出者,除()之手續應辦理外,另需加蓋導師、輔導教官或生輔組長簽章。

()前述臨時外出者於返校後,應持個人之請假卡完成請假手續。

三、  學生請假:

()事前請假:因病者須檢附就醫證明,因事者須檢附家長證明,填具請假卡,並蓋家長私章後,依規定程序請假。

()當日請假:因病者持相關證明,或學生家長協助辦理請假。

()事後補假:因故不能於事前或當日請假,應請家長以電話向導師或教官敘明原因,另須於到校當日持前述規定之證明,填具請假卡,並依規定程序辦理補請假。

()前三項所指之「依規定程序請假」,其程序為:

1.請假一日內者,按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後,交學務處承辦人登記存查。

2.請假二日內者,按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後,交學務處承辦人登記存查。

3.請假三日~五日:按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後,交學務處承辦人員登記存查。

4.請假六日以上者,按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校長後,交學務處承辦人員存查。

5.體育班學生請假超過一日(不含)以上者,必須於請假卡導師欄位加蓋體育組組長核章後再依前述規定程序辦理。

()請假以事前或當日辦理為原則

()逢週、月、期考請病假者,必須檢附就醫證明文件,到校後三日內依規定請假,未完成者以曠課論。

四、  公假:於事前先至學務處或教官室領取公假卡,並完成請公假手續;公假卡先送主辦單位承辦老師或指導老師(簽辦人)導師簽證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學務主任校長核准,公假以事先請假核准為原則。因故辦理補請假者,依事、病假之請假時限完成手續。

五、  特殊事故:

()不可抗力假:如上學途中交通受阻、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應提出適當證明,送至生輔組為銷假之依據。

()分娩假:依教育部「懷孕學生輔導與處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婚假:須有家長之函電或囍帖證明。學生本人結婚者給婚假一週(5)

()喪假:須有家長之函電或訃文。凡直系親屬死亡者(或兄、弟、姐、妹)得請喪假以累計一週(5)為限,超過一週(5)部份以事假論.若非直系親屬以事假處理,續假期間即作事假論。

()育嬰假:因哺育幼兒(0 3 足歲)照顧之必要,檢附相關證明者。

()生理假:每月以一日為限,無須檢附就醫證明,但須檢附家長證明

()其他:特別事故准假在1(5)以內者不予處罰;但超過1(5)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依事假之標準處理學生遭遇非歸因於以上事由者,得依實際狀況辦理。

()上課途中因天氣或其他特殊因放學,請同學依互助組聯繫是否平安返家並電話回報導師及輔導教官。

六、  學期各次考試(集中平時考或期中、期末考試)之請假應經教務處簽證後,始能依規定程序辦理請假及補考。

    七、生輔組每週製發「學生遲、缺、曠統計表」,請確實核對自己的缺曠狀況,有

       任何疑問請立刻就相關課程老師或教官室確認處理,避免損及個人權益。

   八、學生因急事或急病必須請假而無法及時請導師或代理導師簽證時,可由輔導教

       官簽證,但返校後仍應依本規則辦理請假。

行動電話使用之規定:

一、行動電話或其他資訊產品屬個人貴重財務,應自行妥為保管,若非必要請勿攜入校園,以避免遺失、遭竊或不必要之困擾。

二、行動電話或其他資訊產品僅能於下課期間使用,並禁止利用行動電話或其他資訊產品打電玩。

三、上課期間不可將行動電話或其他資訊產品放置於桌面。

四、違反上述規定者,記警告壹次,行動電話或其他資訊產品得由糾舉師長代為保管至當日放學時領回;累積違反前述規定3次以上者,得請家長到校親自領回。

五、凡上課或集會期間撥接行動電話或響聲者或使用其他資訊產品,記警告貳次,累犯者則加重處分。

 

其他規定:

一、  本校未委託或同意任何出版商或補習班業者,在校內收費、行銷、問卷或登記,切莫上當受騙。若有發現前述之情事或陌生人至班上推銷、說明,請即刻通知學務處或教官室處理。

二、  嚴禁校外人士、家長、朋友、親戚未經同意私自到教室探訪學生。

三、  嚴禁攜帶上學非必要之貴重財物到校,金錢、行動電話等應妥善保管,下課或上外堂課勿留置教室,以免遺失或失竊,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四、  參加戶外活動、研習登山、游泳等,須家長同意要有周詳完善計劃及準備並向學務處報備,以免家人及學校掛念。

遇到任何困難,可撥電話到本校學務處及教官室(電話:806-2627轉接或801-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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