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均質化執行 / 各校設備資源共享 / 各項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各項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1.凡各校有意借用設備皆需寫借用登記單,登記時務必註明校名、借用人、聯絡方式、借用的時間、歸還的時間及設備編號,簽名後始可將設備借走。

2.每樣設備借用時間原則以二週為限,二週後則需親自將設備歸還。

3. 教學設備器材應依規定之程序操作使用,並善加維護保管,倘因不當使用,造成器材損壞時,借用人應自費修復,若無法修復、修復後無法恢復原功能或遺失時,需自購相同品牌及功能之器材歸還或照價賠償,以上自費修復、購置或照價賠償,限期一個月內完成。

4.借用者若有兩人以上同時登記時,依下列方式排定優先順序。

(1)教師教學  (2)教師研究  (3)學生學習及研究。

5.本辦法經高雄市南區均質化會議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高雄市南區均質化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